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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赌债数倍索取,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山、李智、王华等人之间长期靠赌博维持生活。李智欠张山赌债3万元,已经连续2年没有归还。张山一怒之下,找了李某等5个好朋友共同密谋后,将李智关押在某偏僻处,并由其中的一个人向李智的妻子提出给付18万元的要求(其中偿付赌债3万元,其余15万元为利息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否则要杀了李智。李智妻没有办法,只得按照要求交钱。李智被释放后,立即报案。试问:张山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定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李智欠张山的赌债3万元,且长达2年之久未予归还,张山为了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张山应定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山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张山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表面上是非法拘禁行为,但是由于张山索要的财物18万元与李智欠张山3万元赌债这一真实债务之间相差过于悬殊,因此张山实质上属于假借索取债务的名义,绑架李智勒索财物,张山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张山应定绑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均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绑架罪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属复合型犯罪。两罪在客观上均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绑架罪目的是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而扣押人质,一般都带有暴力手段。而非法拘禁罪是为索债而扣留人质,包括索要赌债、高利贷之类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本案中李智欠张山3万元赌债,而张山却索要高达18万元,张山的行为看似是索要赌债,实则是勒索财物。因此张山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袁州区法院:周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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