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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4年5月2日中午,李某将货车开到货场卸货,自己来到附近饭店吃饭,饭后驾车离开。刚行200米左右,由于喝了酒,加上长时间开车疲劳,不慎将路边一行人撞成重伤。由于当时被旁人看见,李某赶紧将伤者刘某抱进驾驶室,并表示送伤者刘某去医院治疗。行车一公里左右,李某见旁边无人,也无人跟踪,便把昏迷的刘某遗弃在路旁的草地里,然后驾车逃走。刘某终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将刘某撞伤属交通肇事无异议,但遗弃刘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是竟合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其他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酒后疲劳驾车,撞伤刘某属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在肇事后遗弃伤者刘某,致使刘某死亡,系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李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刘某,致使刘某因流血过多而死亡,李某对刘某的死具有过失,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李某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明显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李某不慎将人撞成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中过失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条件,可见,李某酒后开车撞人致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后来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撞人后不但不抢救,反而将伤者遗弃于无人之处,为逃避责任而置伤者的生命于不顾,对伤者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可见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虽然不追求伤者死亡的结果,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却放任伤者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老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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