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人质当场夺取钱财应如何定性
徐某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营业网点,将刀架在银行保安曹某的脖子上,喝令银行职员王某交出现金10万元。徐某见王某故意拖延时间,便在曹某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邹某看见曹某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徐某,徐某得款后迅速逃离。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就徐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但其是威胁、喝令银行职员王某交出现金,但却由客户邹某基于同情交出,因而其构成抢劫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首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体是人身和财物;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银行职员王某交出现金。虽然最后现金是由客户邹某交出,但是也是基于徐某的胁迫和保护曹某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构成抢劫罪。而且,对于徐某自己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已经取得自己想要的钱财,至于取得途径如何,并不影响其抢劫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第二,绑架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曹某和王某都是储蓄所的职工,徐某挟持曹某要求王某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银行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徐某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徐某不构成绑架罪。
最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第二,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第三,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本案中,徐某是当面发出威胁,且在曹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并且当场得到现金1万元。因而,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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