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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孩子能否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慧有一子张立和一女张霞,张立2008年娶妻帅莉,张立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帅莉已经怀孕七个月,王慧因受不了打击,抑郁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于是张霞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的遗产,帅莉主张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点:张立虽然死亡但他应获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帅莉腹中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二种观点:张立已经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帅莉腹中孩子还未出生,并且能否顺利出生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进行代位继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继承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定的胎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已经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帅莉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继承其祖母的遗产。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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