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农药但未造成人身损害应如何定性
魏某因农业税一事对村干部宁某心存不满,遂携锄头至宁家欲找其理论,敲门无人应答后绕到宁家厨房处。魏某为了泄愤将放在屋外的小半瓶“甲胺磷”农药带到宁家厨房,洒在厨房的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后离开现场。当天中午,宁某回家准备吃饭发现厨房有被人投放农药迹象,遂报警。后魏某因害怕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歧】
就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为泄私愤,偷偷潜入他人厨房,并在他人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投放农药,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非法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在被害人宁某厨房的多处投放农药,其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魏某虽然为泄愤报复他人,实施了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为魏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已实际造成危害,且已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因而必须给予刑罚处罚。若对其行为不予定罪处罚,显然有放纵犯罪之嫌。
其次,魏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魏某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表现方面虽有貌似之处,但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是本案定此罪而非彼罪的本质区别。从主观上来说,魏某并没有杀害或伤害宁某的故意,其原本是打算找宁某理论,因宁某不在家,其为了泄愤才潜入宁某的厨房,在多处投洒农药。另外,只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本案中被害人宁某的生理健康未遭到任何损害。因此,本案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最后,魏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从魏某的行为看,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强行闯入被害人的住宅,并在被害人住宅及食物上投洒农药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由于魏某对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所实施的加害行为的程度尚不构成犯罪,而魏某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前者的行为轻于后者的行为,轻行为被重行为所吸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较为适宜。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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