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令带火种进山引起火灾如何定罪
入秋后,某县政府高度重视预防火灾工作,在全县范围下达“禁火令”,并利用电视、扩播、宣传车等进行宣传,在显著的地方张贴“禁火令”,特别是在山林地区各道口立了“禁火令”牌子。“禁火令”其中规定:“严禁带火种进山”。某日,陈某上山打柴,小歇时用打火机点一支烟,吸完后,随手将烟蒂丢在布满柴草的山地上,接着继续去砍柴。不一会,地上的柴草燃烧起来,当陈某发现着火时,火势已经很猛。陈某见状逃离了现场。结果造成31户林农财产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分岐】
陈某违反禁令带火种进山,导致引发火灾,造成林农重大损失。陈某的行为是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明知政府发出了“禁火令”,却在林区吸烟,并丢下未熄灭的烟蒂,实则是明知故患,特别是在发现着火后,不是积极救火,而是一跑了之,显然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由于陈某这一行为的发生,使31户林农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放火罪的特征,应当对陈某以放火罪认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放火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行为人存在放火的故意。陈某因吸烟随意丢下烟蒂引起火灾,并非陈某有放火的故意,而是用火不慎,粗心大意所致。 所以,对陈某应以失火罪认处。
【管析】
笔者原则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及刑法理论,构成放火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放火的行为,包括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作为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火灾的不作为等两种形式。二是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必须有出于犯罪的故意。而失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火不慎,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用火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用火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伤,死亡,或者公私则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对“禁火令”是否明知和对用火行为是否故意,而是要看行为 人对自己的用火行为 对可能的危害后果的态度。只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用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认定有放火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 人只是用火不慎,对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后,危害后果还是发生了。象后一种情况,行为人并无放火的故意,而是失火。
就本案而言,陈某对政府颁发的“禁火令”是明知的,对自己在山里用火行为也是明知的。但是,陈某并有犯罪的动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吸烟者习惯于烟吸毕随手丢下烟蒂,致于烟蒂熄灭与否不去注意。陈某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地上,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在当时是没有预见到的,也并是陈某所希望的。当陈某发现着火且火势猛烈时,弃火不救,逃离现场,是情势所迫,因为火势已发展到陈某不能控制的地步。因此,也不能认定陈某对火灾危害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所以,对陈某应当以失火罪认处。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邓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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