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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究竟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县网络通信公司在架设通信线路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的原因,通信线路通过该县电力公司先行架设的高压电线下方,因距离较近,加之高压电线因热胀冷缩导致自然下垂,与下方的通信线路相碰,造成线路短路,高压电线断裂垂落到地面,致使地面两儿童不幸身亡。该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该县网络通信公司具体分管的副经理徐某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徐某系网络通信公司分管该项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其对该公司在架设通信线路的过程中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徐某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理由是该县网络通信公司在本项工程中既是设计单位、又是施工单位,因其所架设线路距离高压线较近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理应由该网络通信公司负责,并应对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由电力公司和网络通信公司按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地说,即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两种表现:一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违反规章制度。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两种客观表现,徐某作为该网络通信公司分管的直接领导,只是疏于管理,未尽到谨慎注意架线要求的义务,而并非“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本罪的行为还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而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因素热胀冷缩和人为架线高度有失误及事后疏于管理等多种诱因在施工作业多年后才发生的事故。故笔者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架设通信线路既不是建筑工程,也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该公司架设的网络线路高度并未违反本身的架设标准和要求,并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只是在架设过程中疏忽了离高压电路的高度,并且在架设通信线路当时高压线路也并未下垂,也难以预见该事故将会发生,故笔者认为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应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即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是因为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使受害人遭受伤害。本案中电力公司对高压电线疏于管理,网络通信公司对架设通信线路的安全性估计不足,两者的行为因自然的因素而结合,共同造成了儿童的死亡结果。本案只应由该县电力公司和县网络通信公司按各自的过错来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武宁县人民法院 :罗冬曙 艾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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