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儿子,是否构成犯罪?
钟某和黄某夫妇有四个孩子,住在一个很偏僻的小村庄,家里很穷。有一天隔壁邻居找钟某夫妇说有户有钱人没有孩子想买个二岁左右的男孩做儿子,问夫妇俩愿不愿把小儿子卖给他抚养。钟某夫妇商量后认为儿子跟自己受苦不如让其过上好日子,于是将二岁六个月的小儿子卖给他人抚养,得款15600元。
分歧:
对于钟某夫妇是否构成犯罪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夫妇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发布),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遗弃罪,因为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可视为遗弃婴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钟某夫妇不构成犯罪,原因是现行法律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尚无明文规定,也不好适用类推,所以难以确定罪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钟某夫妇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本案中钟某夫妇虽有出卖亲生儿子的行为并得款15600元,但他们并不是以谋利为目的,而是因为生活困难,迫于无奈;也没有实施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他们出卖亲生儿子的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不能完全等同于那些以人为商品的人贩子。《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这里要说明的是,如何认定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因此,笔者认为钟某夫妇不构成犯罪。
作者:安远法院 肖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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