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阴阳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上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了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交易双方将约定价格较高的合同(阳合同)内容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使得其他股东不愿接受该合同的价格条款,从而不会通过“同等条件”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股权转让的价格却是依据另一份约定价格较低的合同(阴合同)来履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即属于此列。
由于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地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于恶意串通(即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共同实施该行为),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已经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你们可以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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