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交通肇事者作假证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人认为,秦某等3人虽其明知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了使其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作假证明,当属于包庇,鉴于武某的罪行不是很大,故尚不构成犯罪。
笔者则认为秦某等3人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理由是: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侦查、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要件是: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具有证人身份。如果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所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有重大影响,即对于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轻重是否有直接关系。结合本案,可知秦某等3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秦某等3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场,完全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具备了证人的基本条件,当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即证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但秦某等3人根据事先与武某商定的攻守同盟,作出与其所知道的事实完全相反的证明,属于隐匿罪证,其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对武某的定罪量刑。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