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家钱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吴某(17岁)经常与几个朋友一起吃喝玩乐,每天都向父母要钱,引起父母的极大反感。某日,吴某趁父母不在家,溜进父母卧室撬开抽屉拿走现金3000元,随后打破窗户玻璃制造破窗入室盗窃假象。吴某父母发现被盗,及时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此事系吴某所为。
分歧:
对于吴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理由为:吴某制造“破窗入室盗窃”假象,拿走自家现金,使父母误认为遇上外盗,属于一种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为:盗窃罪是一种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制造“外盗”假象,秘密窃取其父母钱财,本质上属于盗窃行为,且窃取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起点,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拿走的是自家的钱财,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一种虚构、捏造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自己较大数额的财物;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吴某虽然虚构、捏造了遇外盗的假象,但并不存在其父母自愿向其交出3000元现金的行为,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吴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盗窃行为。其打破窗户制造“入室被盗”的假象只是为了转移视线,掩盖自己盗窃钱财的真相,进而使父母不致于会怀疑到自己,其行为仍属于一种典型的秘密窃取的范畴。
第三,吴某的行为属于依照规定可不受刑罚追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综上,吴某偷拿其父母的现金,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按犯罪处理。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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