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客人在家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05年4月25日,唐某的外甥女李某来到唐某家做客。因久未谋面,两人自然有说不完的话。上午11时许,谈兴正浓的李某突然哈欠连天,眼泪、鼻涕流个不停还不时说“很不舒服”。唐某见状,以为李某感冒了,便找来药物,要李某服下,但李某死活就是不肯。在唐某一再追问原因下,李某只好说出实自己已经吸毒数月,现在正是毒瘾发作,并要求李某提供一个房间,供其吸食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且千万不要被别人发觉、唐某也不能告诉他人。唐某早就听人说过海洛因是毒品,不能吸,但有考虑到李某是亲戚,难得来做一次客,加之有是在家里,只要自己不说,也就没人知道,不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于是在说了一句“少吸点”后,即听之任之。第三日晚,正在唐某家第三次吸毒的李某因涉嫌贩毒、吸毒,被警方当场抓获。
[分歧意见]
就唐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正反两种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并没有买卖毒品、唐某与李某系主人和客人关系、家中也不是公共场所且只是偶尔、唐某也并没有参与吸毒,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唐某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是: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只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才依照该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把“容留”、“出售”作为并列要件,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时,才构成犯罪。但此后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与上述决定所不同的是,只要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不以出售毒品为要件。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学原理,对此类犯罪的处理就必须以修订的《刑法》为依据,本案同样无须考虑唐青是否买卖毒品,而应看她是否存在“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自己的住所或其他场所,招待、收留他人吸毒或注射毒品。这种场所,包括一定的空间,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甚至是临时的。毋容置疑,李某去唐某家里做客,不是为了吸毒;唐某让李某来家里,同样不是要她吸毒,也不希望她吸毒。但是,当李某毒瘾发作,要提供一个房间供吸食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时,唐某对李某的正常做客以外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但她所考虑的不是加以制止,而是会不会得罪客人、会不会让别人知道,以致视而不见,放任李某在房间中吸毒,已具备了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2、此处所指的“他人”,是指除容留行为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不论以何种名义进入容留住所或其他场所并参与吸食、注射毒品的所有人员,其中当然地包括了“客人”这一特定身份。所以即使李某是客人,但唐某不制止其在自己家中吸毒同样触犯法律,应受到依法惩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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