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欠条后借起诉索要公款构成贪污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系某局干部。2005年1月,刘某乘该局对公章管理不严之机,在一张空白纸上偷盖了该局公章。2个月后,刘某与其朋友李某串通,在该纸写上 “经2004年11月30日结算,XX局仍欠李X工程款6万元,该款限一个月内付清”的字样。2005年3月,刘某与李某合谋,由李某以某局拖欠不付为由,持伪造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6万元本息。然后,刘某又以该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到法院办事,“顺便”领取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随即销毁。导致该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了该局付款,并在随后的执行时从该局帐中划拨款项,交给了李某。该款后被刘某、李某均分。不久,东窗事发。
[评析]
笔者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偷盖公章,虚构欠款,骗取本单位公款已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
刘某之举具备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从客观方面看, 刘某偷盖公章,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与李某串通伪造欠条,也正是以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偷盖了公章为前提;与李某合谋,通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样是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偷盖公章、伪造欠条行为的延续; “顺便”领取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销毁,导致该局不知情、法院缺席判决的后果,照样是刘某“以该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即整个过程,如果离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刘某就无法达到骗取公款的目的。此外,刘某通过恶意诉讼骗取公共财物,虽采用了诉讼诈骗的特殊手段,但核心仍然在于一个“骗”字,亦属于刑法中 “骗取”行为。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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