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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2月,王某和李某等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李某占其中的270万元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王某占80万元。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因见解不同,王某与李某渐生摩擦,双方积怨日深,甚至影响了经营,王某遂萌生退意,要求公司以8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份。因公司拒绝而成讼。

    审理中就王某能否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但笔者则认为王某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理由是:

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确定的一个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非公司为减资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否则不得随意回购本公司股份。此案中,王某所反映的并不属于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不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理由,如果予以回购,明显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资合两种属性,经营期间,股东之间因发生矛盾,导致有的股东欲退出公司在所难免且并非个别,但退出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要解决此类问题,只能依法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外主体转让股权,而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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