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
被害人王某是一位农村妇女,犯罪嫌疑人钟某(35岁)是王某同村村民,经常在王某家与王某丈夫金某玩牌。2005年10月3日晚,钟某又在王某家玩牌。21时许,钟某离桌小解,经过王某卧室门口时,发现门未关,便悄悄溜了进去,又轻手轻脚爬上床趴在了王某身上,欲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迷糊之间以为是丈夫回来,便任由其折腾。完事后,钟某回桌不动声色继续和金某等人玩牌。半小时后,金某回房睡觉,欲和王某过夫妻生活。王某感到很不耐烦,一把推开金某,随口说到:“刚刚做完,咋又还要?今天精力咋这么足?”金某予以否认。王某这才发现刚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不是丈夫金某,而另有他人。后来王某夫妇及时报案,公安机关遂将钟某抓获归案。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如何认定钟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形成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一是钟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二是王某并无任何反抗地任由钟某摆布,是一种自愿地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三是钟某未违背王某的意志也未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强奸妇女罪。理由:一是钟某不动声色地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采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二是王某把钟某误认成自己的丈夫,进而误认为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是自己丈夫故未反抗,如确认不是自己的丈夫,王某是不会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因此钟某与王某性交的行为违背了王某的意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有以下理由:
通说认为,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强奸妇女罪包括以下主要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2、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刑事责任主体。3、客观上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暴力、胁迫以外的的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谓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其他违背妇女意志而奸淫妇女的方法,如麻醉的方法、灌醉酒的方法、假冒妇女之夫的方法、假借“诊疗疾病”、进行性器官检查鉴定的方法、利用迷信邪教蛊惑妇女的方法等。4、在客体方面,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中的性利益自主支配权。
就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钟某“悄悄溜进”被害人王某卧室,并“轻手轻脚爬上床”,很显然钟某自己也觉得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害怕被发觉。在已觉得行为不正当、害怕被发觉的情况下,钟某仍然进一步采取了“趴在王某身上”以及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等一系列行为,由此可以推定王某主观上具有不计后果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其次,在王某把钟某误认为是丈夫金某而未表示反对的情况下,钟某不动声色“将计就计”与王某发生性交行为,具有“假冒妇女之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已采用了“假冒妇女之夫”的方法,其行为应当属于“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再次,钟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王某的意志,侵犯了王某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这一点从王某及时报警就足以得到证明。王某及时报案,足以证明王某是不愿意和丈夫金某以外的其他人(最起码不愿意和犯罪嫌疑人钟某)发生性关系的。王某因不知钟某不是“金某”,表面看来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但实质上并非自愿。
综上,钟某溜进王某卧室,使王某误认为是自己丈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妇女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强奸妇女罪定罪处罚。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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