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某甲1999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某乙于198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8年被假释。2001年1月,二人在一集贸市场盗窃,某甲被事主当场抓住,于是某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刺伤,后二人共同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二人被抓获。
试分析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选自专项整改考试中其他审判人员的考试试题)
[分歧]
本题在解答时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二人构成共同抢劫,应定抢劫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乙两人在一集贸市场盗窃,在甲被抓住后,乙掏出刀将事主刺伤后与甲共同逃离现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乙的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故乙构成抢劫罪。而甲在乙行凶是没有有效的阻止,放任了乙的行凶行为,也应和乙一起共同转化为抢劫罪。故甲、乙二人由共同盗窃转化为共同抢劫,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乙两人在一集贸市场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甲被当场抓住,而乙见此就用刀将事主刺伤,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而乙的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乙应定为抢劫罪,因为从题中交代的信息来看并不能认定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因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具有共同犯罪故意。题中只是说“二人在一集贸市场盗窃”,并不能就此认为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只能说明甲乙二人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换句话说甲乙二人属于同时犯,而同时犯和共同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显然本题中甲乙二人应认定为同时犯更为妥当。从这点来看两人应分别定罪量刑。另外在甲被抓住后,意味着甲的盗窃行为中断,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事主刺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甲是否也一起转化为抢劫呢?是值得商榷的,题中并未交代甲的主观意思如何?也无从知道甲是否具有抢劫的故意,不能看到题中说到“后二人共同逃离现场”就认定甲放任乙的行为,推出甲和乙具有共同故意,认为甲的行为和乙一样转化为抢劫。就算甲乙二人由事前无同谋的犯罪变成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乙的行为应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实行过现,由乙单独承担责任。因此甲、乙两人应分别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定南法院 钟宗元 吕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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