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已转借款 请求认定股东被驳回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12月9日,被告老郑向原告新沂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投资100000元,公司以该资金作为公司实收资本记入公司帐目,老郑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后公司会计将该投资款以借款的形式又向老郑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老郑现金10万元,月息12‰,注:原投资款转借款”。2008年2月29日,老郑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新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原告认为被告向公司投资作为股东,依法不能抽逃出资,双方发生纠纷,再次起诉。
老郑认为,投资款已转为借款,双方之间应是借款关系,且双方的借款纠纷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原告的起诉应被驳回。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有:
一、股东的认定应符合2个要件:一实质要件,即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合股的一致意思表示(合股合意),具体表现为股东之间有无签订合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登记时股东资格是否予以确认,具体表现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无反映出股东的资格。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的其他股东并没有达成合股的一致意思表示,也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注明被告为股东,且被告的持股比例也不清晰,被告不具备原告股东资格。
二、原告收取被告100000元,原告先收款事由投资款,后原告又同意将该投资款转为借款,并向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贷纠纷已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原告承担偿还义务。
综上,新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新沂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老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王敏 秦国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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