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两辆车若均告“高管局” 为什么判决结果会大相径庭?
“这高速公路上为何躺着一个人?又为何出现本不应出现的自行车呢?”事后,张某总算弄清楚了悲剧发生的导火索。
原来,当日事发5分钟前,就在此处,李某驾驶的轿车与一名骑自行车逆行的人相撞,造成骑车者严重创伤性休克,横躺在高速公路上。
司机告状:
“高速”管理有瑕疵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车在紧急避险躲让路上躺着一人的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张某负民事全部责任。由于路上所躺之人已死亡,属无名氏,免予追究责任。
但张某感到非常委屈:“我是为躲避路人才造成车毁人伤。高速公路上出现不应出现的骑自行车人,‘高速’在维护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我对此无法预见和控制,不存在故意和过失,‘高速’应对我的受伤负责。”张某要求“高速”赔偿他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高速”方面称:张某应向骑自行车的无名氏的法定继承人和轿车车主李某请求赔偿。如果道路上出现了坑洼导致某个汽车损坏,则此责任由他们承担,否则,他们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高速”承担50%责任
在此交通肇事中,“高速”是否该担责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一名骑自行车人进入高速公路而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张某为躲避横躺在路上的行人而受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实行封闭管理,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在距事故现场10km沿线的封闭铁丝网上,存在数处破损漏洞,行人及自行车均可从这些漏洞自由进出。
“高速”作为沈大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由于“高速”未尽维护、管理义务,致使骑自行车人进入高速公路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高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在驾车过程中存在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高速”赔偿张某2.3万余元。
二审改判:
司机应自担责
宣判后,张某、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均不服,提出上诉。
沈阳中院认为: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此案事故的发生系张某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致使其在躲避躺在路上的行人与自行车时不能安全通过,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张某应自行承担责任。市法院于近日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高速”何种情况担责
法官简介:郭净,女,1963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现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同样确认了“高速”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但为什么会有同一审截然相反的结果呢?主审此案的郭净法官给记者指点迷津。
本案中,如果第一辆车司机因撞高速路上行人而受伤,他有权向“高速”索赔。因为“高速”确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由于封闭路段铁丝网存在数处破损漏洞,行人及自行车均可从这些漏洞自由进出。所以,“高速”难脱无名氏进入高速公路导致肇事同它的关系。
但是第二辆车看见高速路上的行人时,路人已经横躺在路上,他已经是一个“物体”。就像是一辆车肇事停在路上,此时如果后车撞上或因躲避不及撞在栏杆上,就与“高速”没有关系了。同理,如果前车掉下来一个石头,后车为避让出事,同样“高速”不必担责。后车只能找前车算帐。
那么,本案中,第二辆车司机能否追究第一辆车司机的责任呢?由于前车司机肇事后按规定把车停在了路边,并开起双闪车灯,正准备在事故现场放置警示标识时,结果第二辆车冲了上来发生车祸。前车司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他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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