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生等诉王其霞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由】继承纠纷
【关键字】
【案情简介】
原告:王家生、马树翠
被告:王其霞
原告王家生、马树翠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王木庆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其霞系王木庆之妻,王木庆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倩,小女儿王亚文。
王木庆去世后,被告将位于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价格转让,并将该款自行占有。被告所卖房屋东西13米,南北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长13米、宽5米的地基使用权属于两原告所有,庭审中,两原告放弃对该地基的使用权,同意列入遗产中共同分割。
现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子王木庆去世,留下价值2万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将房屋卖掉,未将原告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分给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分遗产4000元。
被告王其霞则辩称:卖房子的钱已经都偿还王木庆生前欠下的债务了。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家生、马树翠与被告王其霞系王木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其霞所卖房屋中10000元应列入遗产由五个继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其霞应支付原告应分份额4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原告放弃属于其所有的长13米、宽5米的地基使用权,同意列入遗产共同分割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述所卖房款已偿还王木庆生前所欠债务,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其霞支付原告王家生、马树翠应分遗产份额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理分析】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与遗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最权威和细致的规定,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近亲属关系的远近不同,将全体继承人排列组合,分为第一、第二两个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方可继承。
本案中,配偶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因此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能继承。而在同一顺序之内,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各继承人同时继承,不分先后,不存在排列前后决定继承先后的问题;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当均等。排列在前的继承人,没有多分遗产的权利。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协议分配的方法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
2、照顾多分的方法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多分。
本案中,并不存在这里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应按照均等的模式进行划分遗产,死者之妻将死者遗产卖掉之后,称钱大多已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被告王其霞应支付原告应分份额4000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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