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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物品又不问自取后隐瞒实情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09-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有一辆摩托车,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李某同意,王某借用数周未还。某晚,李某着急用车,便去王家索还,发现王家无人,便想将车先推回,明天再告知王某。次日,王某将丢车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隐瞒了实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车款4000元。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准确定性本案,应当解决三个问题:1、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因此,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转移他人合法占有的该财物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罪。

  2、占有财物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目的能否成立盗窃罪?盗窃行为通常是在转移财物之前或同时就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在财物转移占有以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的可能。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只要求具备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可,事后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盗窃行为就是在转移财物占有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目的的。例如,准备去借用某物,但物主不在,便想先拿去用,待归还时再讲明,但后来在使用过程中财物损坏,又不想赔偿,便隐瞒借用的事实。

  3、本案被害人有无陷入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错误认识,是指被害人对于自己处分财产的原因事实发生认识偏差。本案中,李某虽然隐瞒了自己取车的事实,但被害人对于自己处分财产的原因(车丢失)并未发生错误认识,因为事实上车确实丢失了,只不过是被李某取走而已。因此,被害人王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李某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综上,虽然李某系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但王某通过借用已经对摩托车具有合法的占有权,而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王家取车,虽然取车时并无不法所有的目的,但当王某告知其车丢时,李某并未如实陈述实情,并且接受了王某的赔车款,充分暴露其不法所有的目的。因此,李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罗真 李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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