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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铁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故意杀人罪

【关键字】 故意杀人  家庭矛盾  激情犯罪  酌情从轻  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金铁

被告人文金铁与张桂菊系夫妻,文金铁发现张桂菊与尹玉钦经常互通电话、短信,张桂菊发给尹玉钦的短信内容有“亲爱的:我爱你,我想你,想得好心痛”、“亲:你知道我为什么会爱你吗?因为你给我的感觉种是不一样,让我心动”等暧昧内容,因而引发家庭矛盾。2008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文金铁骑摩托车途经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竹兴砖厂时,看见其妻张桂菊与该厂工人尹玉钦在聊天,便上前质问二人,张桂菊提出要把事情讲清楚,于是三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黄金坳镇水环口村2组塘湾彩霞砖厂一取土工地。当尹玉钦到附近一转弯处小便时,张桂菊与文金铁发生争吵,文金铁持匕首朝张桂菊背部、胸部连捅数刀,被返回的尹玉钦发现,尹玉钦即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文金铁又持匕首朝自己的腹部捅刺一刀。张桂菊因左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文金铁被赶来的救护车送往怀化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接到村民报案后在医院将被告人文金铁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元秀请求被告人文金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2513.33元。庭审后,被告人文金铁的近亲属已向法院交来现金22513.33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金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文金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元秀诉请的扶养费22513.33元。

【法理分析】

本案在最初仅仅是一场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但是在处理该矛盾的过程中,由于双方无法心平气和的商讨对策,被告人一时情绪激动,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令人叹惋。在分析该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故意杀人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由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前者表现为积极地采取行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后者则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人对于他人的生命需求不予满足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例如母亲不给饥饿的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的情形;再次,本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亦即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文金铁在发现其妻子与尹玉钦的关系过于亲密之后,引发了家庭矛盾,在三人准备将事情理清时,被告人与妻子发生争吵,愤怒之下,其将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妻子张桂菊背部、胸部,连捅数刀,其杀人行为采取的是作为方式,对于其妻可能死亡的后果在当时他是可以预料的,但是其并未停止该行为,而是连捅数刀,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是希望其妻子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的,构成直接故意。由于其已经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文金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量刑认定:即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对激情犯罪以及酌情从轻情节的界定。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刺激推动中,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在激情犯罪的场合,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小,通常是在受到外界的刺激时的一种冲动反应,实践中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考虑因素。

所谓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等,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有犯罪人的主观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等。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妻子张桂菊与他人关系暧昧,导致家庭产生矛盾,其是该矛盾的过错方和起源,被告人文金铁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出于一时激动而故意杀人,才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被害人在起因上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文金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近亲属已将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513.33元交至法院,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被告人文金铁可酌情从轻处罚。

程序认定: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认定。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而不交由民事审判庭单独审理。本案即体现了此种原理。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俗话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矛盾在日常生活中在所难免,处理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处理得当不仅能够缓解冲突,而且也有利于整个家庭关系的融合,但是一旦处理不当,则会造成家庭破裂甚至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处理家庭矛盾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首先,夫妻双方应当珍惜走在一起的缘分,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扶持,增加双方的信任感,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当心平气和地商讨,坦诚布公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共同探索问题的解决途径,这是最为主要的预防家庭矛盾升级的对策。

2.其次,夫妻双方要注意洁身自爱,避免和别的异性朋友走得过近,或者保持暧昧的关系,适当减少对外的交往,将重心放在整个家庭上,这是本案给予我们的血的教训。

3.最后,社区居委会等基层机构也应当适当关注辖区内各户的情况,积极发挥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节职能,拓宽调解渠道,完善妇联调解、法院委托调解和法律服务中介调解的三位一体多元化的婚姻家庭调解体系,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36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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