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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高某驾驶其名下的轿车在正常行驶中,被龙某驾驶的某公司所有的吉普车撞至路边电线杆上,高某受伤,其驾驶车辆遭到严重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龙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不负责任。高某为此支付了医药费800元,并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修理,修车费为5万元。高某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减值损失评估,评定该车减值为3万元,为此高某又支付评估费1000元。高某请求法院要求龙某就车辆减值损失进行赔偿。在法院审理中,龙某主张车辆修复后不存在减值问题,所以不同意赔偿减值损失。

    对于高某受损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不同观点。

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观点认为: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由于车辆减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减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主张其损失。在没有交易之前,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还有些观点主张在我国目前环境下不应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其主要理由在于: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至于有关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果,只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足以认定其损失,且该损失并不确定,会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因此,法院不宜认定该项损失。而且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车辆减值损失应予以赔偿,所以主张车辆减值损失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

(案例提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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