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赃物来源未查明并非认定窝藏赃物罪的要件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6月24日晚,某市人民医院南街门市部被盗1台电脑及一批药品,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次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在曾是该院职工王某家中搜出上述被盗物品。王某供述了在25日凌晨2时许,从一绰号为“建娃”手中用500元购得上述物品藏在家中,并知道是赃物。王某的母亲还证实25日凌晨3时许,王某来回进出家门三四次,早上起床后就发现王某的床头上有1台电脑。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建娃”。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有窝藏赃物罪提起指控。

    审理该案时,有意见认为,对窝藏赃物罪的认定应以本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赃物必须是他人犯罪所得。本案中,该赃物的来源只有王某的供述,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盗窃的行为人是谁,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对王某犯窝藏赃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本案中,只要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窝藏行为,且明知窝藏物品是赃物,就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窝藏赃物罪。至于赃物从何而来以及谁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不影响定罪。刑事案件如能有充分的证据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实践中常常不能达到这种证明程度,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案情合理地把握案件证据的充分度和证明尺度。据此,笔者认为,王某行为应构成窝藏赃物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窝藏赃物罪的成立,并不以查明赃物的来源为必要条件。窝藏赃物罪处罚的是赃物被转移后、行为人持有的非法性,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体知道赃物的来源,是何种犯罪所得赃物等内容。因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不明知赃物来源等上述内容,也能明知行为的危害性质与结果,也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赃物犯罪的这类案件,其本质是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是维持、助长本犯所造成的违法财产状态的持续,危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因此,对赃物犯罪的成立,只要求本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不要求对本犯的有责性和可罚性。

    (二)认定窝藏赃物罪的关键是要证明窝藏的物品为赃物,且被告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医院被盗物品,即次日公安人员在王某家中查获的被盗物品。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从刑法理论上看,应根据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就可以认定,且对应当知道的认定是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进行的。所以,依王某在凌晨以500元钱买1万余元的物品等现有控方证据来看,被告人应当知道所持物品是赃物。

    (三)法官在诉讼中必须重视和慎重考量控辩双方指控和辩护的点位、思路及技巧,从而检视自己断案思维,以对犯罪做到不纵不枉。本案诸多的证据指向王某是直接实施盗窃或事前有盗窃通谋嫌疑,但无直接证据或有力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若依被告人王某在庭前供述,将其行为认定为收购赃物罪,那就需要查实赃物交易环节及交易相对人,这在本案中是较难达到的。公诉机关不以盗窃罪指控,也不以被告人有关收赃的供述作为起诉依据,而选择以窝藏赃物的轻罪起诉,从中可以看到公诉机关为保证起诉的有效性所做的努力。

何 敏 马德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