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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烟换真烟是诈骗还是盗窃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19日,李某宴请某单位负责人,席间,请餐厅人员准备好某品牌香烟4条(价值520元)并用袋子装好,声称待该负责人吃完饭后顺便带走。然后,李某借故支开餐厅服务员,由张某迅速从厅外进入,以同一品牌的假香烟调包,将真烟换走,后谎称对方不收香烟将假香烟退回。经查证,在一周时间内他们以同样手段先后4次换走真烟16条,价值2080元。

    此案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以假烟换真烟,属于使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且骗取数额达到了当地普通诈骗罪中数额较大(2000元)标准,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以假烟偷换真烟,看似制造假象骗取真烟,实质上是趁餐厅工作人员不备,秘密窃取了真烟,其行为属于盗窃。因其数额已达当地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的标准,故已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后一意见。理由如下: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确认被害人是否属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即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本案两被告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其欺骗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同意交换假烟,从而产生主动交出自己财产的结果。两被告人取得香烟的手段仍然是秘密窃取,他们制造的假象并不是用来直接骗取真香烟,而是为了掩盖自己乘人不备窃取真香烟的事实。因此,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顾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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