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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车员撞伤人 车主赔偿24万元

发布日期:2009-06-19    作者:李英俊律师
泊车员撞伤人 车主赔偿24万元
 
  客人驾驶丰田车到鱼翅馆吃饭,泊车员为其泊车时将行人撞成二级伤残,伤者的父母和妻子将泊车员、鱼翅馆、车主告上法庭,索赔196万元(本报曾报道)。记者昨日获悉,青羊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法庭调解,结果是撞人的泊车员只负担了1550元案件受理费,赔偿伤者的约74万元由鱼翅馆和车主分担。因车主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等,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了车主该分担的24万元赔款。
  案件回放
  泊车员驾车撞伤行人
  撞人事件发生于去年624日晚,成都市民邱某到位于光华村街的泰国鱼翅馆就餐时,将其驾驶的丰田轿车交给鱼翅馆公司的泊车员周某停放,周某驾车由青羊大道沿光华村街向二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光华村街58号门前路段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当即被送入省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到华西第四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在事故调查阶段,鱼翅馆垫付了刘某20万余元医疗费用和邱某轿车维修费用8000余元。
  去年1024日,刘某的家人委托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依赖他人照顾。为此,刘某的妻子和父母将泊车员告上法庭,同时要求鱼翅馆公司、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共索赔190多万元。
  调解结果
  车主一顿饭“吃”掉24
  今年6月份,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刘某为二级伤残。庭上,各方对责任到底该由谁担负争论不休。
  ●泊车员:自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鱼翅馆担责。
  ●鱼翅馆:周某当时的泊车行为不属于工作行为,当时车上有其他人且周某驾车往二环路走,不在泊车线路上,因而鱼翅馆无任何连带责任。
  ●车主:一切赔付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告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车主邱某和驾驶员周某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书上也没有明确责任在谁,被告的三方对周某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异议。
在事情僵持不下时,经青羊区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鱼翅馆有限公司除此前支付了20余万元赔偿外,还要和保险公司再次共同支付伤者刘某538千元。其中由鱼翅馆有限公司支付29.8万元,余款24万元由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撞人的泊车员周某在本案中,承担了1550元案件受理费。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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