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拟制占有的财物也能成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
2005年5月,王容任某天然气总公司(国有)总经理,路保为该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7月,王容、路保代表天然气总公司到矿川采选厂进行投资考察,并于矿川采选厂业主于宏洽谈合作事宜。双方商定,由天然气总公司出资380万元,矿川采选厂以采矿许可证及现有固定资产作出资,共同组建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股本225万元。王容、路保虚构华德有限公司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是无形资产投入的事实,于2006年8月26日签订了《关于组建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时,协议确定天然气总公司、华德公司和矿川采选厂分别占有铜业公司总股本的55%、30%和15%。华德公司实际上是由王容之子王昌以他人名义开办的私营公司。
[分歧]
对王容、路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容非法占有天然气总公司的30%的股份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容贪污天然气总公司30%股份,只是法律上的占有,由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未分过红,也未作过评估,因此,贪污数额难以认定,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
[评析]
笔者认为,王容、路保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为:天然气总公司占新组建的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55%股份,矿川采选厂占铜业公司15%的股份,王容在未向天然气总公司汇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股东的手段,将30%的股份划归其子王昌开办的华德公司名下,并由王容实际控制占有,从主观上讲,二被告人虚构股东,这充分证明了二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从客观上讲,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股份。非法占有是指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所有,这种所有,既可能是对财物法律上的所有,也可能是对财物事实上的所有。就本案而言,二被告人是通过虚构股东的方式获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在法律上已经占有了该股份。路保虽然没有实际控制股份,但其在王容的指示下,替华德公司签订协议,与王容共同完成了这一贪污行为,其二人是共同犯罪,王容和路保都属于犯罪的既遂。因为非法占有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本人非法占有,帮着第三人占有也是非法占有。
笔者认为,该30%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虽然矿川采选厂是私营公司,但其和国有公司天然气总公司组建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其私营公司矿川采选厂的财产系是在国有公司管理中的财产,因此,应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采取欺骗的手段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申道强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