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吻”“窃”物如何定性
一天,一位六旬老妇在散步时,突然有一中年男子从其后面将其抱住,吻其脸及耳根,老妇大异时,中年男子迅速离去。老妇回家后,发现一对铂金耳环已被“窃”,耳环价值20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子是在吻老妇时,趁其不备,夺取其财物,是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男子是在吻老妇时,秘密窃取其财物,因当时老妇并未发现财物丢失,因此应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男子是以抱住老妇,吻其脸及耳根的手段,使老妇不能反抗、不知反抗,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规定,定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财物,其“抢”着力于物,而非人。本案中,中年男子并没“公然夺取”的情节,而是在秘密中进行。将老妇人“抱住”,具有暴力性质,是直接针对受害人人身的行为,而非直接针对财物,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单纯分析男子的第三个行为,则其实施了自认为他人不能被发现的秘密“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此三个行为应共同分析,不应孤立看待,因为只有先“抱”再“吻”才能“拿”。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属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三种情形。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即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男子实施了“抱”的行为致老妇不能反抗,实施了“吻”的行为致老妇不知反抗。“抱”和“吻”两个行为均是“拿”的先行行为,与“拿”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定抢劫罪。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杨仓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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