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2006年5月,在北京打工的外地人员郭某、冯某、崔某在一起密谋“弄点钱花”。曾经做过摄像器材推销业务的郭某提出:“我在摄影圈认识一些人,他们的摄像机很值钱,我们可以骗他们到外地拍片,然后想办法把他们的摄像器材弄走。”最后他们把目标锁定为北京市某摄像服务中心老板肖某。5月26日,郭某化名“刘华”找肖某联系,以到河南许昌某花卉基地拍摄宣传片为名,骗取肖某信任。28日早6时许,郭某陪同肖某坐火车从北京赶到河南许昌,先期到达的冯某化名“李老板”到火车站将两人接到某宾馆512房间,将房间磁卡交由肖某保管,肖某将价值9万余元的摄像器材存放于房间内。冯某以吃早点为名,将肖某、郭某领到距宾馆1公里外的一个小吃店吃早餐。与此同时,冯某电话指示与其同期到达许昌的崔某,凭512房间押金条,骗取服务员信任,把512房间门打开,将肖某的摄像器材拿走。陪肖某吃早点的郭某、冯某借故离开肖某,与崔某会合后回到北京。被晾在小吃店的肖某感到有点“不对劲”,急忙赶回宾馆,发现摄像器材已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诈骗罪。其理由是: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将被害人骗至许昌,并把摄像器材骗存到宾馆房间,此时被害人已失去对摄像器材的控制权,诈骗犯罪已实施终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最终是通过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对财物的非法取得究竟是骗取还是秘密窃取,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诈骗罪的“骗取”财物是指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将财物交与被告人占有、使用或保管,被告人从而达到对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被害人交出财物的那一刻起,被告人即必然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财物则是趁他人不备之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现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被害人从主观上并未有将摄像器材自愿交由被告人占有、使用和保管的意思表示,而是把器材存放在了自己持有磁卡的宾馆房间内。此时,被告人并未必然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如果宾馆安全制度严一些,服务员责任心强一些,被告人完全可能达不到非法占有摄像器材的目的。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应认定为秘密窃取行为,其前期所采取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最终实施盗窃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已。故此,笔者认为本案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邢良峰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