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经营对手的乳牛应如何定性
对陈某的行为无疑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定性分歧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投毒罪。陈某投毒时可能被毒死的乳牛数难以估计,犯罪的对象就是不确定,同时食用被毒死的家禽牲畜会引起二次中毒,就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陈某投毒的目标特定、地点特定,结果也只是毒死许某7头乳牛而没有发生二次中毒,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乳牛是许某的财物,陈某毒死乳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乳牛不是一般的财物,实质是许某的生产工具。陈某正是基于此才毒死许某的乳牛,破坏许某的生产经营,结果也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
笔者认为,本案如何定性,首先要弄清投毒罪与其他罪的区别。投毒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对采取投毒的方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投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成为投毒罪与它罪的本质区别。就本案而言,陈某毒牛仅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实际上,他也只是将灭鼠药投放于许某喂养乳牛的一个石槽内饲料上,说明他已有意识地注意限制危害波及的范围。陈某投毒点特定、下毒对象也特定,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意图。陈某投毒最终只造成7头乳牛死亡,并未出现食用毒死的牲畜二次中毒的情形,实际上也没有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
其次,要弄清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两者同属于侵犯财产罪,主要的区别是犯罪指向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毁坏一般公私财物。许某喂养的乳牛不是一般的财物,更是生产工具,因为许某就是依靠销售乳牛产下的乳汁营利。显然,陈某的行为目的是破坏许某的生产经营,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