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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的典型案例看对“职业闭店”行为(人)的规制

发布日期:2025-03-24    作者:党鹏律师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毫无疑问,最高法开始向“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出手了。笔者结合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两则案例,在《解释》正式施行后,对“职业闭店”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和点评。
典型案例五:“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充值会员,该店闭店时其仍有8260元未消费。刘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薛某多次在朋友圈发送“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等信息,自称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2023年9月13日,刘某将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请注销某公司。注销材料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案涉瑜伽店会员大约有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预付款未消费。薛某称已将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某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遂起诉请求薛某返还剩余预付款82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通过“闭店”牟利,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使其债权无法受偿,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未消费金额8260元。
典型案例六:“职业闭店人”以欺诈为目的诱使消费者充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郑某顺伙同被告人颜某玉为诱骗消费者进行预付款充值实施诈骗,接手宁波市海曙区一摄影店,并在摄影店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以门店开展周年庆活动回馈客户为名,虚假承诺待活动结束后会将充值款返还,诱使被害人进行现金充值,后又召集被害人举办颁奖仪式,以现场充值刷排名诱导被害人再次充值。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才某钧、邢某娇、门某鹏等关店失联,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门某鹏、才某钧、邢某娇、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职业闭店”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出谋划策型”。
典型案例五中,行为人以帮助“闭店”为业,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从中牟利。“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恶意串通,帮助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等债权人权益的,应当与公司股东共同向消费者等债权人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帮助逃债的“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主张权利。《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恶意闭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案例更进一步明确了“职业闭店人”与经营人共同责任的承担以及消费者主张权益的方式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使司法事务更有操作性。
二是接收店铺,直接参与经营。正如典型案例六中,行为人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卷款跑路”,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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