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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男子索要抚养费等赔偿

发布日期:2024-12-29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6年,曲某某(女)与洪某某(男)相识相恋,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5月,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2010 8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在20135月再次生育了一个女儿。
 
  然而,到20178月,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曲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洪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洪某某对此表示同意。
 
  同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和女儿均随曲某某生活,抚养费曲某某自理,洪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曲某某所有,曲某某给付洪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10万元。
 
  尽管已经离婚,但双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洪某某依旧外出打工,曲某某及洪某某的母亲则在家中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期间,洪某某将赚来的钱转给曲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孩子的抚养。
 
  然而,到了2020年下半年,曲某某与洪某某及其母亲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洪某某母亲因此回了老家,而曲某某则一人照看两个孩子。
 
  202131日,洪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抚养权,将两个孩子由他抚养,并由曲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
 
  同年4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由洪某某抚养,女儿由曲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曲某某抚养照顾,洪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万元,于年底支付清。
 
  然而,一直以来,洪某某都受到关于孩子非亲生的流言蜚语困扰,因此他决定进行亲子鉴定。20215月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排除洪某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得知这一结果后,洪某某感到非常愤怒,认为自己在这么多年里一直在为别人养孩子,而两个孩子都不是他亲生的,这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于是,洪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曲某某的离婚调解书,并要求曲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万元,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案例分析
 
  那么,洪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虽然儿子是曲某某在与洪某某婚前同居期间与他人所生,但女儿却是在曲某某与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这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曲某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曲某某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原配偶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曲某某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洪某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最终认定曲某某向洪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同时,鉴于洪某某与儿子和女儿均无血缘关系,因此他对其二人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所以,洪某某为这两个孩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曲某某返还给洪某某。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抚养费数额为3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曲某某向洪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抚养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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