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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违法解除的赔偿

发布日期:2024-12-29    作者:孙心远律师
顾女士是某软件研发公司的员工,根据公司政策,她享有以内部优惠价购买公司产品的权益。
 
  然而,2015113日,公司向顾女士发出《停职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鉴于顾女士正处于怀孕期,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决定将劳动合同解除的生效日延至2016430日。
 
  同年1125日,公司再次向顾女士发出《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主要内容同《停职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向顾女士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4月。
 
  公司提出与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顾女士将她依据《员工购买优惠计划》所享有的2014年及2015年的购买指标,分三次倒卖给了康某(康某已转卖),共计倒卖11个产品,获利数千元。根据《员工购买优惠计划》的规定,员工通过该计划购买的产品不得转卖或用于谋取私利,违反此规定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可能终止雇佣合同。
 
  同时,公司的《行为准则》明确要求员工行为需保护公司资产与声誉,维护信息安全等,违反这些指导原则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最严重的后果包括解除雇佣关系。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也明确规定,若员工严重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例如利用公司职务之便进行诈骗、违法活动或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然而,顾女士对此表示异议,她承认曾出于朋友间帮忙的目的向康某提供了账户及密码,让康某使用她的指标购买了CPU和硬盘,但事后康某过意不去向其支付了好处费2000元,她与康某之间不存在对外转卖的共同故意,是被人利用的。因此,顾女士认为公司的解雇决定是违法的,并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继而又将此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能否支持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公司给顾女士提供优惠购买其产品的指标,明确规定禁止转卖,对此顾女士是明确知晓的。然而,顾女士却违反规定将优惠购买指标转让他人,法院无法确信其仅为帮忙而没有获利的意图。
 
  因此,法院认为顾女士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这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购买优惠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等制度的规定。根据《员工购买优惠计划》的规定,对于顾女士的此种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本案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怀孕并不是女员工的“免死金牌”,尽管法律保护怀孕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当员工存在明显过错且出现严重违纪时,公司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对于顾女士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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