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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无罪案例: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请托人也并非特定关系人,房产价差难以认定受贿

发布日期:2024-12-16    作者:闫国田律师
受贿无罪案例: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请托人也并非特定关系人,房产价差难以认定受贿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请托人也并非特定关系人,公诉机关将房地产估价意见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受贿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6)1022刑初70

基本案情
20119月份,位于公安县夹竹园国土资源所辖区的桔香园违规进行扩建,夹竹园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进入查处程序,橘香园老板袁某于当年国庆节期间,找到时任夹竹园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被告人肖严X租住在公安县县政府大院宿舍内送给被告人肖严X现金1万元,要求被告人肖严X对其不予查处,被告人肖严X随后要求其所的工作人员对桔香园违规扩建行为不再查处。

  201134月份,伍某2、伍某3、伍某4三姐妹委托杨某在公安县斗湖堤城区附近购买三套房子,杨某相中位于夹竹园国土资源所辖区的斗瓦路宝带家园三套房子后,请自己的朋友、时任夹竹园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被告人肖严X出面,要宝带家园开发商桑某在房价上优惠。肖打电话给桑某,要求桑某给予优惠,然后杨某找到桑某,最终伍某213.6万元购得宝带家园32单元602房(129.46平方米)、伍某3、伍某4各以10万元购得12单元602702房(102.39平方米)。

  桑某于2010年上半年,在公安县夹竹园镇斗瓦路原瓦池供销社开发建设宝带家园,该宗土地取得未进行
招拍挂,属违规开发。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建设局进行了处罚,按照评估价格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办证,于2012年底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总证。桑某便找到被告人肖严X所在的国土资源所要求办理分户证,肖严X要求按规定每户收取200元办证费用。桑某认为被告人肖严X在其开发中没有帮太大的忙,办证时还要每户收取办证费,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肖严X要求三套房子补交房款15万元,否则就不办理房产证并且在纪委举报被告人,被告人肖严X要伍氏三姐妹补交了10万元。2013年三套房子交付。



法院认为
一、起诉书指控关于肖严X的朋友在宝带家园购买房屋时,要桑某在房价上优惠,要求每套房子优惠10万元共计30万元,否则就要别人在土地招拍挂时举牌和办理房产证时为难,即桑某证言的真实性问题。

  桑某所开发建设的宝带家园土地取得未经土地招拍挂,属于违规建设。在伍某2等人找其购房时该开发项目已初见雏形,实际对该宗土地的违法建设处理已无法实现土地招拍挂。事后“按照评估价格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办证”,不存在土地招拍挂时举牌和办理房产证时为难的事实。就这一事实,只有桑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足以认定。

  二、关于被告人肖严X在其朋友购房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受贿或索贿的事实,是否为桑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被告人肖严X在归案后供述,在查处桑某违规开发过程中曾多次拒贿,公诉机关未查证核实。桑某在办理分户证的过程中因肖严X要求收取办证费用而引发纠纷,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肖严X要求三套房子补交房款15万元,否则就不办理房产证并且在纪委举报被告人,实际后来也补交了10万元。从另一个侧面可以证明被告人肖严X没有为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被告人肖严X也没有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公诉机关以20121月估价时点的估价意见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受贿金额是否客观的问题。

  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以20121月估价时点的估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16万元和桑某陈述的优惠价不谋而合。该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考虑三套房屋成交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建设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际当时属“小产权房”。该估价报告以取得建设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估价,缺乏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公诉机关以此估价报告与实际购买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指控被告人的受贿金额缺乏证据予以支撑。

  四、伍某2等人是否是被告人肖严X的特定关系人的问题。

  杨某、伍某2、伍某4、伍某、高长庚、胡绪高等人与肖严X不是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属于一般性的朋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属于肖严X的特定关系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受贿犯罪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犯罪特征为权钱交易,该案被告人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请托人也并非特定关系人,公诉机关将房地产估价意见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受贿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联性存疑;被告人肖严X对受贿袁某贿赂1万元供认不讳,但受贿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起点,且被告人肖严X主动投案,退清赃款,不应以犯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严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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