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管辖实务立案管

发布日期:2024-09-26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这是很明确的。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是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这两条配套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这是一个常见的在信息网络侵权诉讼中,可以由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司法实务应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该指导案例也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
所以通过该指导案例可以明确的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概念,适用的管辖规定也不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