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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4-09-20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仅指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突出继承人有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杀害”并不以既遂为认定标准,只要继承人有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并着手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就应当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标准。故意伤害并不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当中,但是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在有遗弃、虐待情节的时候,或者存在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就遗嘱事项作出变更决定的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在此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律师补充: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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