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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24-08-21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随着机动车普及率的提高,交通事故纠纷发生的也越来越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为避免麻烦,尽快拿到赔偿款,往往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承诺拿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若双方之间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双方之间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则该一次性赔偿协议视为有效。  若双方之间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或存在诱骗欺诈等情况的,则该赔偿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可撤销,那么这时可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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