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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0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和可分得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如有能力,应给予帮助的制度。  夫妻离婚,一方可能会因为自身经济条件较差、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原因,陷入生活困难或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状况。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为目的,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及方式。  

律师补充: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的认定,需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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