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受伤如何索赔
对于大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来说,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很多困难,如没有劳动合同,不知道怎么仲裁或者工伤认定,没有太多时间维权等。针对这些困惑,以下通过案例或者法律法规解读的方式简单分析解惑。
一、工人在工地受伤常见的维权途径(一)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也是较为简单而且快速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缺点在于赔偿相对较低,而且自己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二)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配合就会比较简单,但现状是建筑公司基本上都不会配合工伤认定,这种情况就需要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个别部分地区认定条件比较宽松,即使建筑公司不配合也没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然后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主张赔偿。这种方式较为复杂,但是赔偿相对第一种而言较高。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一般需要劳动关系证明,如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多需要经过仲裁程序,确定劳动关系后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赔偿。三、请求人身损害索赔的案例分析 包工头刘某系挂靠在建筑公司的分包,并于2020年通过该公司承包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工程。2020年3月11日,刘某雇请邓某等人进场施工,刘某则通过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支付邓某等人的工资。2020年4月3日,邓某在手脚架上施工时,因手脚架固定不牢固倒塌,导致邓某从手脚架上摔下受伤。后刘某将邓某送到医院救治,事故造成邓某十级伤残。邓某受伤后,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并未支持其仲裁申请。后因赔偿问题,邓某与刘某、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以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请邓某施工,邓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作为雇主,在邓某上岗施工前,没有对邓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对雇佣人员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造成邓某的损害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邓某的损失。故判决刘某向邓某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本案农民工邓某受伤后,本想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进行维权,但该途径需要经过较多的程序,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为尽快取得赔偿,邓某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该途径相对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简单,耗时较短,同时,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农民工起诉包工头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分包的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丙公司。2020年5月16日,丙公司与某公司签订《ALC板材内墙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接内外墙ALC板安装劳务。后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王某某承包A安装项目的施工,郑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在上述工地从事外墙板安装时坠落受伤,治疗后出院,后郑某某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因不能确认郑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郑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泰兴劳人仲通字[2020]第121号仲裁通知书,通知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郑某某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判决认为,公司与郑某某之间并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过程,缺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合意,故郑某某与某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违法转包关系中,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即使郑某某与某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可依法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权利。2022年8月24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通知,决定恢复郑某某的工伤认定程序。2022年8月30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泰兴人社工认[2020]10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某本案受伤为工伤,应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系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解读适用,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结语农民工受伤目前大部分地区是比较难认定为工伤的,主要是因为农民工多由包工头雇佣,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公司的配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目前现状而言,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很难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过在在违法转包关系中,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维权的最佳路径,这样才能快速得到赔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生活。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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