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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人员在职期间开发出的软件著作权归谁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律师补充: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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