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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盖章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6-04    作者:陈亮律师

项目部盖章的问题在实践中建筑领域广泛存在且常有争议,下面我们把具体的规则讲一下。

一、认人不认章

九民会议纪要确立了“认人不认章”的具体思路,具体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从而确定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后果。

二、对公司有效力之一

盖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或者公司授权的人加盖公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当然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要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三、表见代理的情况

表见代理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限,但是给人感觉是有代理权的一样,并且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有代理权的是表见代理,这种情况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四、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员

实践中多见于总包把部分工程项目分给包工头,包工头一般无资质,这种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一般认为项目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无、项目部提供担保

一般按照下面思路分析,第一,看盖章行为能否代表公司,这是看合同是否成立;第二、看有无公司决议,无决议一般保证无效;第三,看有无过错,根据过错承担过错责任(上市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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