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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律师补充: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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