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案情】田某某系一火锅店员工,下班后,先与同事共同去火锅店附近吃了约三个小时的烧烤。烧烤结束后步行回一公里多以外的家中,横穿翻越路中隔离栏时被一轿车撞击身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田负次要责任。
【问题】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
【一审法院认定】不能因其聚餐时间较长而认为已超出“合理时间”的限度。
【胡律师意见】一审法院回避了田某某下班后至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了三个半小时且事发时已是次日凌晨的事实,导致对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认定错误。田某某事发当晚在下班途中以聚餐的形式“中断”了3个多小时后,其“下班途中”还可自行延续吗?或者说中断以后也不影响认定其之后的行为为下班途中吗?试问一下,本来步行10分钟,结果用接近4个小时(下班至事发3小时零42分钟,再走近10分钟到宿舍,为接近4小时)的时间,也算合理吗?本来晚上9点10分就该到家,结果次日凌晨快1点也才到家,能称合理吗?本来早早回家,可以充分休息或做点家务啥的,结果夜深人静时晚归,能算合理吗?本来按时下班可以保证休息,保障第二天正常工作,结果夜里晚归,严重影响休息及次日作息,这也合理吗……
以上种种当然不合理!并且审查合理性是法律的规定,是本案的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包括具有兜底性质的最后一种即第(四)种情形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规定和强调了必须是“合理时间”(上诉人暂且不提合理路线),即是否为合理时间是必须做审查和认定的。而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不能因其时间较长而认为已超出‘合理时间’的限度”。原来,合理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度的?!好在田某红等人没有在烧烤滩上吃个通宵,否则这笑话不知该如何收场。这样的判决,这样的错误本来不值一驳,只是一审判决由于错误地认定了当事人之前3个多小时的时间为未中断,仍属“下班途中”而导致后一个离奇的错误出现。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因田某红下班后在回住处的途中因聚餐而发生中断,未在合理时间内返回住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结论】二审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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