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应当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24-04-22 作者:孙宇光律师
1、离婚协议的前提是离婚。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生效协议。只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协议手续时,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如果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无效,协议内容对夫妻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关系破裂以及夫妻财产状况的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2、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3、离婚协议内容不宜约定的太过简单,需要具备可操作性。如双方房产分割的约定,如果只简单约定房屋归属,对于涉及的房屋贷款清偿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未做详细约定,则后续可能产生争议。如果争议较大,协商困难,只能在诉诸法院处理。
4、离婚协议概括性条款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伤害弱者。例如,达成了“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没有关于其他财产的争论”等协议。通常,离婚协议当中写明的财产,是签订时双方都知道的财产。但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房产或存款等财产,根据该概括性条款,很可能失去要求再次分割的机会,风险较高。
5、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双方和第三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一方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等内容。
6、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虽然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能以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如果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或者违约的,另一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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