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么样的形式订立的民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发布日期:2024-04-09 作者:施琦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对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
1、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
2、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的交易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但因为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非常少见。
3、其他形式则是一个兜底的情形。例如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即: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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