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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或将被激活

发布日期:2024-04-08    作者:王可红律师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条文进行了修正,针对暴力犯罪低龄化的社会现象,回应社会关切,新增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条件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予以追诉。

根据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3月17日晚发布的《情况通报》,称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刻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已经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该《情况通报》并结合现有新闻报道披露,行为人、受害人的年龄均满足上述条款规定的年龄区间。

1、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会依职权核准追诉?至少有如下判断因素可以考虑:
第一,本案的社会关注度高,针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决定所展出的示范效应更强,因此最高司法机关会慎重评价是否需要追诉。一方面法律的修正已经在针对低龄化暴力犯罪现象回应了社会关切,另一方面对于新发的犯罪行为如不果断行使追诉权会使得该条立法的适用空间下降,无法体现立法目的。
第二,针对案件情况本身。对预谋实施犯罪及埋尸等情形,一方面反映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杀人埋尸灭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虽然埋尸行为往往属于刑法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但可将上述情节当作情节恶劣认定的因素之一,以此作为整体上判断是否需要对行为人追诉的理由考虑。同时,根据报道,行为人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这也反映出人性的冷漠,对生命的漠视。
第三,对于受害家庭而言。如面临不追诉的结果,实际上最多的司法救济就是民事赔偿。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再多的经济赔偿金额也无法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这会不会使得受害人家属从而丧失对正确实施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信仰,继而导致社会公众对该条规定适用空间的质疑。

2、至于嫌疑人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是否可能被判处死刑?

建立在本案将被追诉,行为人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即便查实系三名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也会因其未满18周岁而不会被判处死刑。
而针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需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3、那么嫌疑人最高刑罚是什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表明的是,为何针对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主观认识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不能正确或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如此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改造的刑罚效果比成年人犯更具预防效果,故给予了更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就量刑幅度而言,只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则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因此只要是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最高刑在无期徒刑之内考虑,同时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全部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根据教唆犯、正犯共犯的规定,分别对涉案人员的确定相应的责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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