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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况会被列入拖欠工“黑名单”?

发布日期:2024-03-29    作者:施琦律师
根据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社部规(2017)16号文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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