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计薪天数是多少?用人单位计算工资时是除以当月天数吗?
发布日期:2024-03-26 作者:施琦律师
根据人社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劳社部发〔2008〕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小时)
月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综上计薪天数应当为21.75天,每月用人单位计算工资时并非除以当月天数,而是除以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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