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应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4-03-24 作者:黄维宝律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为公司等机构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捺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证明债权成立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划账单、汇款单等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材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律师补充: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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