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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家如何主张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约定标准过高法院可降低,时间从卖家逾期履行开始之日到判决生效之日或实际过户之日(不同法官判决的计算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存量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卖家按房价的10%赔偿买家。二审法院认为这是合同解除情况下的违约金,改判卖家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本案是因谈卖家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前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定谈卖家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谈卖家应承担继续履行过户以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的责任。从中介人员在微信群中多次提示如未及时履行将导致多产生5.3%的税费并发送了相应的政策文件,本院合理采信涉案房屋未能依约过户确实将增加陈买家税费负担。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房款0.05%的违约金,考虑到陈买家继续履行的合同目的能够得到实现,谈卖家不同意陈买家的诉讼请求可视为对违约金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并酌定谈卖家应按照总房款的每日0.025%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向陈买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按照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是合同解除情况下的违约金承担方式,一审法院认定谈卖家按该标准支付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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