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03-19 作者:黄维宝律师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强制性是本质的核心要素,即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释。行为内容为强制猥亵。“猥亵”是一种具有质的规定的行为,系犯罪人对他人实施,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系故意,本罪行为人的目的主要是寻求精神刺激或者以非性交的方式满足其不正常的欲望;主体上,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本罪保护法益的核心,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
认定时应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行则相适应。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对于强制猥亵罪的未完成时态,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审慎惩处,实践中强制猥亵罪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等其他犯罪形态为例外。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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